本网讯(周修文 王仪强)
四人合伙拆除旧房,其中一人在施工期间不慎坠楼受伤,其他合伙人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补偿。2013年3月5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彭小仁补偿原告潘年根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李华林、罗冬根各补偿原告潘年根经济损失0.6万元。
被告彭小仁长期从事农村旧房旧料拆卖业务,原告潘年根及被告李华林、罗冬根应邀先后伙同其拆除了两栋房子,均系事前商量好价钱,完工后品除小工、伙食费等开支外,由原、被告四人平分。2012年3月,被告彭小仁以27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一栋旧房的全部材料,便电话邀请原告及另二被告前来一同拆除房屋旧料,并言明拆旧料的价钱为600元,品除开支后四个人平分。同年3月2日上午,原告在拆楼板时,因横木忽然断裂,导致其坠落至地受伤。事发后,原告住院治疗81天。经司法鉴定,原告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踝软组织裂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年根与被告彭小仁、李华林、罗冬根多次共同拆旧房旧料,价钱共同商定,劳动共同完成,所得报酬在品除开支后也由四人共同享有、平均分配。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其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已实际形成了合伙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合伙关系。原告系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损害,虽然三名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无任何过错,但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彭小仁既是发包人又是合伙人,受益程度相对较大,给予原告的经济补偿理应多于其他二被告。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