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苏传清 杨守金)
一男子盗窃他人营业执照,以此敲诈店主钱财,但最终还是难逃法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卫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被告人黄卫明系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没有一份固定的工作,经常入不敷出。有一天,黄卫明偶然在某网上看到一消息,有人通过盗窃他人营业执照方式向店主进行勒索钱物,于是心里便产生了用同样方法谋财的念头。俗话说“心动不如行动”,于2012年5月25日5时许,被告人黄卫明窜到钦州市沙埠镇一木材厂办公室,将受害人李小明挂着墙上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盗走后并发短信给李小明,以要将该三张证件销毁为要挟,向李索要人民币5000元。次日19时许,被告人黄卫明被梁文利等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卫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是犯罪未遂,被告人所盗窃的证件已经公安机关追缴回并归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