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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铺老板贪图便宜收购赃物领刑九月罚一万
发布时间:2013-03-07 09:51:53
本网讯(苏传清)
明知道是小偷盗窃得来的赃物,却还以低价收购后再变卖牟利,结果因触犯法律被处刑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梁锦才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梁锦才系钦州市尖山镇的一店铺老板。2010年10月25日至12月2日期间,先后多次以低价收购王峰、王宝国、王中日等人从钦南区尖山镇盗窃得来的潜水泵、增氧机机头、增氧机马达等物。其中:潜水泵6台、增氧机马达17台、增氧机机头39台、发电机电球1个、增氧机扇叶转轴20根、发电机1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4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7台增氧机马达归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锦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依据《刑法》规定,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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