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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生意引纠纷 请人合伙敲诈勒索齐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7 09:58:01
本网讯(苏传清 杨守金)
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产生矛盾后,竟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合伙敲诈他人,结果都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敲诈勒索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勋、李冬、陈乐、翟才华五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各处罚金。
被告人何尚越与受害人邱强因矿山开采事宜产生矛盾,以致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心胸狭窄的何勋因此而心生恨意,于是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冬、陈乐、翟才华,并要求三人为其出气。2011年12月7日凌晨,四被告人驾车跟踪尾随邱强的车辆行驶至钦州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时,便下车强行将邱拉上车内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持枪把被害人邱强挟持到钦州市那丽镇那雾岭山上继续殴打、威吓。被告人何勋以和邱强做矿山有纠纷为由,敲诈勒索邱强给35万元钱。后在2011年12月18日、23日邱强被逼向被告人何勋的账户汇去人民币5万元、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冬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12月刑满释放;被告人陈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勋、李冬、陈乐、翟才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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