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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心仿代表:修改收养法 明确民间收养合法地位
作者:张媛   发布时间:2013-03-08 09:53:37


    袁厉害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对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广泛关注。山东省东营市蜜蜂研究所所长宋心仿代表建议,应修改相关规定,明确民间收养的合法地位。

    据宋心仿介绍,目前我国公办儿童福利机构仅能养育17.7%的孤儿,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82.3%的孤儿还是由个人或民间机构抚养。当前我国的民间收养存在着突出问题:一方面是政府扶持、监管缺位,人、财、物投入力度不够,导致民间收养失范无序;另一方面民间收养力量相对薄弱,绝大部分收养条件和环境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存在着诸多潜在风险。

    宋心仿建议,首先应明确民间收养的合法地位。他说,现行收养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98年,距今已有15年,许多规定与现实脱轨;民政部出台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也存在明显滞后。而现实中,民间收养又是收养的主要方式。因此,要切实维护好儿童权益,鼓励和保护民间爱心人士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必须修正相关规定,承认民间收养的合法地位。

    宋心仿认为,应尽快修改收养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出台新的收养工作条例和儿童福利条例等法规,既要明确民间收养机构的地位和性质、责任和义务、收养程序等,更应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实现公办与民办统筹协调的收养体制。

    宋心仿表示,要规范民间收养,放宽准入条件,强化政府监管与扶持力度必不可少。他建议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简化收养手续,发放孤儿生活补助,鼓励个人和社会收养;建立完善考察评估及收养监管机制,由社区对收养人及其收养条件进行考察评估,对于具备基本养育条件、本人有意愿收养孤儿的,先把被收养孩子送到收养家庭生活磨合一段时间,确定合适后,再确立收养关系,并签订收养协议。对于家庭经济和各方面条件具备、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寄养手续。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定期上门看望,以监督收(领)养义务履行情况,维护被收养孩子的权益。对已形成一定规模并有较好社会影响的民间收养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提出合作方案,将其逐步纳入政府儿童福利范畴,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对民间收养机构配以相应的事业编制或根据服务年限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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