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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为泄私愤共同伤人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3-03-08 08:24:35


     本网讯(邹合印)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列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应建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张坤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9月份被告人曹列平上学时因琐事被被害人汪忠喜、胡嘉威等人殴打。后被告人曹列平为泄私愤,于2012年9月11日纠集蔡国庭(另案处理)、应建华、张坤磊三人来到曹列平、汪忠喜就读的团林中学。在与被害人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曹列平、应建华、张坤磊造成被害人周文重伤乙级、被害人汪忠喜重伤乙级、被害人胡嘉威轻微伤乙级。

    2012年9月11日晚,被告人曹列平被抓获归案;2012年11月3日20 时,被告人应建华被抓获归案;2012年11月13日12时 ,被告人张坤磊被抓获归案。

    审理中,三被告人的家属与三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126000元,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三被告人的侵害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三被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列平、应建华、张坤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两人重伤伤乙级、一人轻微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方针,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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