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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冲动因债务纠纷出手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08 08:38:21
本网讯(苏传清 杨守金)
被告人翟权超因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酒后冲动出手伤人被判刑。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翟权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2年8月19日21时左右,被告人翟权超饮酒后去到钦州港鸡丁头村委郑喜家中,与在该处喝酒的梁冬立因债务纠纷发生冲突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翟权超将梁冬立摔倒在地,致梁左膝受伤。经鉴定:梁冬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翟权超与梁冬立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权超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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