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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到期未交费 房地产公司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3-11 08:47:52


购房到期未交费 房地产公司成被告


    原告丰孝义于2010年1月6日购买了被告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福涛园52号楼2单元1502室。双方约定,被告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不超过120天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通知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开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要求原告必须缴纳被告列举的全部捆绑收费项目,包括早已命令禁止的燃气接口费,否则不能收房。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73元,并退还天然气接口费1850元。


来源: 三河市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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