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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有效 两被告连带偿还
发布时间:2013-03-11 15:02:44


     本网讯(通讯员 李佳芮)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林于偿还原告马斌款项,被告峰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于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林于原系峰易有限公司的客户,欠峰易有限公司货款,经被告林于出具欠条确认。由于峰易公司尚欠原告马斌借款,于是在2012年10月,被告峰易公司与原告订立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林于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承诺对被告林于的还款行为承担保证,如林于未在规定的时间还款,同意承担原告追索该项欠款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订立后,原告马斌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被告林于,被告林于至起诉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马斌与被告峰易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本案债务人林于,故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后,原告取得对被告林于的债权,被告林于应按规定的时间向原告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现欠款已逾期,被告林于至今未支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林于立即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峰易公司承诺对被告林于的该还款义务提供保证,故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峰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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