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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艳芳代表建议 加快电力法修改进程
作者:李吉斌   发布时间:2013-03-12 14:30:14


    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上世纪90年代颁布实施的"一法三条例"(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电网调度、电力设施保护、查处窃电、电网建设、电网准入等方面产生不少矛盾和问题,已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和电力工业发展的需求,亟待修订完善。黑龙江省哈尔滨电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褚艳芳代表建议,应加快修改“一法三条例”的步伐,并增加立法项目,弥补立法空白。

    褚艳芳介绍,目前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许多问题,如厂网分开、政监分离、区域电力市场等缺乏法律依据;电力法中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权不清,同时存在缺位现象;配套行政法规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

    有鉴于此,褚艳芳建议,在电力法的修改中,应注意与国家能源立法的衔接,遵循供电企业的公用事业性质,适当增加规范电力服务、保护用电人权益、保障“三农”用电等方面的规定。

    褚艳芳说,可以规定大力开发包括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积极稳妥地发展核电。

    “电力特别是电网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以及社会稳定,而电力可靠性标准或准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尚缺乏必要的规定,可适时增加。”褚艳芳补充。

   “目前,电力法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尤其缺乏有关管理电价、促进水电开发、实行农村电气化等的行政法规、规章,导致电力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电力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褚艳芳说,可考虑增加以下立法项目:

    第一,电价条例。基于电价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核心地位和电价机制对电力市场形成的重要作用,可通过电价条例建立正常的电价形成机制和电价管理体制,推动电力市场的形成,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

    第二,水电开发促进条例。通过立法加强国家对水电市场的宏观调控,研究制定统一的水电市场准入政策,加强对水电开发权特别是中小水电开发权的管理,控制无序竞争,明确大型河流的开发主体,降低开发成本,更好地发挥流域开发综合效益。

    第三,农村电气化条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除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外,还应通过金融、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投资,扶植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加快农村电气化的步伐。

    褚艳芳建议,为配合电力法的修改和电力立法空白的填补,还应积极修订现有电力三条例,以提高电力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对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修改,褚艳芳建议,应对其中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用电监督管理等内容加以修订。

    “电力立法一方面应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应通过具体且操作性强的规定,明确电力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各类侵害电力企业权益的行为坚决打击、决不姑息。”褚艳芳建议,应尽快启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

    褚艳芳介绍,电网调度是电力系统运行的大脑。现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此需求,应对其中有关调度系统、调度规则和有序用电等内容进行修订。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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