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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急转两车相撞 同等责任相抵还赔1.5万
发布时间:2013-03-12 10:33:12
本网讯(通讯员 赵令崧)
转弯路口没注意观察过往车辆,没减速慢行,致使小客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及搭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3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相互折抵损失后由小客车司机一次性赔偿摩托车司机损失4877.75元的协议。该款定于2013年3月23日前付清。
2013年1月15日12时20分,韦建军驾驶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袁立)沿南丹县南九线由南丹往车河方向行驶至南九线与国道210线温泉公园交叉路口,欲左转弯驶入210线时,马三丰驾驶小型客车由210线驶向南九线至该路口,因两车没有减速避让不当,至小型客车左前角与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韦建军、袁立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韦建军、马三丰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造成韦建军受伤后,其到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医嘱“全休二个月”。为妥善解决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来到南丹县人民法院请求调解。经计算:韦建军的损失有:医疗费8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40元/天×21天)、误工费5703.95[25703元/365天×(21天+60天)]、护理费1478.8元(25703元/365天×21天)、车子修理费1172元,共计17616.75元;马三丰的损失为车子修理费1817元。双方自愿各承担对方的损失,相互折抵后扣除马三丰已支付的10922元,其尚应赔偿4877.75元给韦建军,该款定于2013年3月23日前付清。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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