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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致残状告公司 工友有错担责
发布时间:2013-03-12 14:25:16


     本网讯(通讯员 邓金凤)   陈林与方建在重庆南川玉川家具厂打工,但公司未给员工安排住宿,两人便在公司办公用房暂住。2011年3月4日晚9时许,陈林和方建在家具厂的工棚内烤火取暖,由于疲倦陈林先回住处睡觉。方建烤完火后,将火石装在油漆桶里提到宿舍,并将房门紧锁。次日,陈林与方建均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支付方建的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其中方建承担80%的责任,玉川公司承担20%的责任。

    陈林由于中毒严重,先后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西南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经重庆市南川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林的伤残等级为七级。随后,陈林将玉川家具厂(以下简称玉川公司)诉至法院,以其中毒致残系玉川公司未安排通风及光线良好的宿舍为由,请求判决玉川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法院受理后,因方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追加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陈林本想状告公司,不料工友方建因存在重大过错受到牵连。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付方建的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其中方建承担80%的责任,玉川公司承担20%的责任。玉川公司及陈林对法院的赔偿金额无异议,但对各自承担的责任不服,于是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 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陈林的损害后果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林、方建住在同一个房间。在陈林入睡后,方建将炭火带回宿舍取暖,并紧闭房门,导致陈林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残,其行为与陈林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在封闭的空间里用炭火取暖,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方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违反一般生活常识,直接造成陈林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玉川公司作为专业家具生产企业,对安全制度执行不力,放任职工在厂区内生火取暖,管理上具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只是导致陈林一氧化碳中毒后果发生的一个间接因素,故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陈林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减轻方建、玉川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鉴于方建、玉川公司对陈林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确定二者的责任,并无不当。故驳回方建、玉川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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