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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赌友”聚集多名赌徒赌博并抽头渔利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12 08:38:06


    本网讯(通讯员 鹿参)  四被告人赵强、王南、杨华、蒋林系赌友,2012年农历正月初,四人商量合伙开一个赌博场,通过组织赌徒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日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赵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南等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到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2年1月26日至同年2月16日,四被告人先后组织共青城、德安、永修的赌徒用三十二张扑克牌打“二八杠”(俗称“比点子”)进行聚众赌博十五、六场次,场地由被告人或者案外人员负责临时联系,每场次均聚集赌徒十余人(包括四被告人在内),按照庄家吃通一把的10%进行“抽水”,每场次“抽水”约一万元左右。“水钱”一般由被告人赵强、王南打理,另以100-200元/天的报酬雇佣汪尉等四人发牌、抽水钱、烧饭、望风及接送赌徒。四被告人前后抽头渔利共计13万元,除去开支,四人均分得2.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林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赌博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另查被告人赵强于2010年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强、王南、杨华、蒋林四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组织多人在共青城多个地方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3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非法所得一般由被告人赵强、王南打理,被告人蒋林亦积极提供场地,其三人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杨华较大。被告人蒋林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强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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