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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挪用公款 案后立功获免刑
发布时间:2013-03-12 09:20:56


    本网讯(毛亚丙)  一村委副主任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村主任借钱,村主任将两万元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借给他,并当场告诉他该钱是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其借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其将该补偿金退缴,并揭发他人犯罪,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2011年7月7日,被告人程福泰(时任村委副主任)因养鸡场资金周转困难,向黄国岸(时任村委主任)借钱。黄国岸将2万元现金借给程福泰时,告知程福泰所出借的款是其经管的村委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并写一张借村委生态公益林补偿金2万元的借条让程福泰签名。程福泰借款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直至黄国岸挪用公款案案发后,被告人程福泰才将这2万元借款退出上缴给办案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程福泰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并经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福泰明知黄国岸出借给他的是公款仍借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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