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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遇情敌将其捅伤 情可原法不容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3-03-12 09:52:23


     本网讯(毛亚丙)   一男子在村上遇见自己情敌,心生恨意,然后与对方发生推打,在推打过程中将情敌捅伤,情理上其行为可以理解和同情,但在法理上,我们否定其过激行为,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1月23日10时许,周正淳在村上一门楼处遇见周合风,周正淳因其妻与周合风有男女关系而与周合风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推打,在推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正淳拿出一把小刀将被害人周合风捅伤,致使被害人周合风大网膜裂及横结肠裂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合风的伤情程度为轻伤,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周正淳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周合风医药费人民币71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正淳主动找到所在村委的特派员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被告人周正淳得知有人报案后,即在家等候公安机关民警到场,并于当天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合风与被告人周正淳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周正淳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合风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4000元(含原已支付的医疗费71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合风对被告人周正淳予以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正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正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周正淳持凶器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十级伤残,具从重处罚情节,但案发后,被告人周正淳主动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通过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此案起因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周正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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