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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抢劫亦强奸 劣迹斑斑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3-12 10:37:07


     本网讯(赖丽蔚)   2013年3月12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抢劫、强奸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与原犯抢劫罪余刑二年四个月零十五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2月2日至4月17日,被告人王强伙同张健先后四次携带砍刀、匕首等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先后四次进行抢劫,抢得现金1300元,手机三部,电脑两台。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王强、张健携带砍刀、铁棍跟随被害人李贺、徐勤(化名)至其租房,王强首先手持砍刀将李贺的左手腕砍伤并将砍刀架在李的脖子上,之后,二被告人手持砍刀、铁棍继续殴打、威胁两被害人,实施抢劫。期间,张健趁被害人徐勤上卫生间之际拴住卫生间门不让徐出来,在抢得李贺的现金后,王强进入卫生间采取铁棍相威胁的手段,强行要徐脱裤子欲奸淫徐,后张健害怕有人来叫王离开而未能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张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罪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张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中一次系入户抢劫,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强还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强称未强奸被害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但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再次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健犯罪后自首,且有立功,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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