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隆林一女子因土地权属问题引互殴,镰刀伤人后自首,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6月8日1 8时许,被告人李英和被害人张英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权镇忠义村上上屯对门坡(地名)的包谷地里,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执,被害人张英先用石头击打被告人李英,双方发生扭打、互殴,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英用劳作的镰刀砍伤被害人张英的左下胸部、左背部、右下胸部、左上臂和割伤被害人张英左手手掌,致使被害人张英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2012年6月8日被害人张英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英的家属已支付被害人张英的各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5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英与被害人张英就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137元。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英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英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案属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李英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英在案发后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在诉讼中就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赔偿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英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