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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莽少年合伙抢出租 于法不容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12 10:59:37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祖玉梅)   四名尚未年满18周岁的少年,只因手头“缺钱花”,一时头脑发热合谋实施抢劫,结果很快便被绳之以法。2013年3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军、温逵、江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曾小伟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卢军与曾小伟、温逵、江乐系初中同学,毕业后因年龄尚小都没有固定工作,几人便经常聚在一起玩耍。2012年7月5日晚,四被告人一起在集镇闲逛,因“手头缺钱花”,卢军便提议去抢出租车司机的钱,其他三被告人均响应。温逵随即联系上出租车司机陈明,要其开出租车来接他们去宜春。约一个小时候后,被害人陈明开车到达温逵等人所在地。卢军以搬运东西为由骗陈明下车帮忙,随后,隐藏在路旁的曾小伟、温逵等人从草丛中窜出,与卢军一道将陈明制服,并索要钱财,陈明遂将身上的几十元钱和一个诺基亚手机拿出,卢军等人又在出租车上搜出100多元钱和一个车载MP3。因嫌钱少,卢军等人要被害人陈明去借钱,陈明无奈打电话给车主张华,谎称出租车撞了摩托车要赔钱,张华便托人交给卢军等人800元。四被告人方才将被害人陈明放走,并将所劫得的财物分赃。接到陈明报案后,公安机关在某网吧内将四被告人抓获归案,当场扣押了被抢劫的手机、MP3及现金805.5元返还给陈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399元,被抢车载MP3价值人民币1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曾逵犯罪时未满16周岁,卢军、温小伟、江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均应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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