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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出手打人 积极悔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12 11:08:56


     本网讯(陆荣棉)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化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黄化周酒后到其供职的该县建设局找王文朝,被告人黄化周在建设局门卫值班室因琐事与王文朝发生争吵。此时,被害人杨固先正好来到门卫值班室准备替换其妻子值班,见状即劝阻。被告人黄化周因杨固先劝阻而恼怒,遂挥拳殴打杨固先,击中杨固先右眼部,当110巡警巡逻经过门前时,被告人黄化周才停止殴打并逃离现场。    

    当晚杨固先到该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诊断为右眼睑淤血肿胀,2CM创口,肩背部多处淤斑。经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固先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视力0.2,不能矫正,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化周为被害人杨固先预交住院押金人民币1000元,并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害人杨固先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给被害人杨固先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27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化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化周及家属与被害人杨固先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原谅,并已依照协议全部赔偿完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化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由明显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化周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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