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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问题引血案 冲动男子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12 11:20:51
本网讯(韦良慧 向治朝)
因车辆通行问题引发口角,当事人陆青元纠集多人将另一当事人黎明打成重伤。日前,被告人陆青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陆青元驾驶机动车辆经过田东县平马镇人民路光荣巷光源宾馆前时, 因车辆通行问题与被害人黎明发生口角。事后,陆青元越想越气愤觉得黎明说话太冲得教训一顿才行,于是纠集多人手执钢管等四处寻找黎明。最后陆青元等人在田东县平马镇古榕街新樱宾馆前找到黎明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使黎明背部、臀部、手臂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黎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陆青元及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黎明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田东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陆青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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