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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 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3-03-12 11:38:32


     本网讯(曾辉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丁小军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丁小军伙同刘斌(已判刑)携带“椽子”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来到曲江镇一村,通过爬围墙、撬窗户的方式,进入李新根家,盗得人民币100余元;后又来到邻村,将吴发荣家后门撬开,进入吴发荣家,盗得人民币100余元。

    2011年9月2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丁小军伙同刘斌携带“椽子”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来到同田乡一村组,通过爬墙、撬门等方式,先后进入刘金秀、李香、刘小花、杨明家,在李香家盗得人民币150余元,在刘小花家盗得人民币200余元。尔后,被告人刘斌去骑摩托车,丁小军又独自到杨友华家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2011年10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丁小军伙同刘斌携带“椽子”、弹簧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来到曲江镇一村组,看见周国庆家中无人,便绕到后门,丁小军用“椽子”钻后门,刘斌到旁边厕所方便。此时,周国庆从菜地回家,发现刘斌后,将其当场抓获,丁小军趁机逃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小军在2011年10月10日的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小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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