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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众打砸抢 一审获判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3-03-12 13:37:48
本网讯(刘登玫 龚雄飞)
日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8年12月13日20时许,小平纠集小洋、小威、小伟、小飞、小华(均另行处理)及被告人唐明等人到本市秀峰区福利路的某超市,小平、小飞先持刀进店威胁该店店主林海,而后被告人唐明伙同小威、小伟等人进店砸店内财物,迫使被害人林海拿出现金人民币300元和几包香烟。 2010年9月2日14时许,小林纠集小宁、小荣、小诚、小言、小名(均另行处理)及被告人唐明等人,将被害人杨美、李晶带至本市火车北站前广场的草坪上,小林向被害人杨美、李晶索要人民币5000元,因被害人无钱,而后小林纠集小宁、小荣、小诚、小言、小名、被告人唐明等人对二被害人杨美、李晶进行殴打,随后抢走被害人杨美的现金人民币600元,抢走被害人李晶的现金人民币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明在2008年12月13日20时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中,系与同案人共谋后相互配合,共同犯罪,且参与对被害人的殴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鉴于被告人唐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于其他同案犯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明在2010年9月2日14时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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