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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时被摔致死是否为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第三者?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3-12 10:14:00
【案情】
2012年12月3日,邓某驾驶一货车在某沙石厂装沙子,邓某在未仔细检查车上情况下即启动车辆离开沙石厂,造成正在下货车的王某从该车上摔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王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未尽谨慎义务,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下货车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另查明,此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肇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王某的下车过程中被摔致死,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为车外人员,故此次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赔付义务。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王某在该起事故中对于该车而言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不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第三者,笔者同意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责任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责任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赔偿。因此,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保障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从而具有特殊的安定社会的效能。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责任的方式,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者保险合同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外,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首先应当确认何为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是第三方。由以上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者搭乘该车的人。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王某是否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机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外为依据。由于机动车辆是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这种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第三,具体到本案当中,王某因该起交通事故被摔死,其发生死亡事故的当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王某在下车时被摔致死是否为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下车的时候,事故并未发生,但王某已经由车上人员在时空上转换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不能因为邓某启动车辆时王某还未完全离开车厢就将其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故笔者认为王某在这起事故中应属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 综上,因此,王某应当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在此次意外事故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该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因驾驶员邓某在未仔细检查车上情况下即启动车辆离开沙石厂,造成正在下货车的王某从该车上摔下致死,存在过错,故其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应由驾驶员邓某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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