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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法院践行“三不”交通事故难案迎刃而解
发布时间:2013-03-13 08:49:35


     本网讯(侯志丹)   2013年3月12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真正践行“三不”,即态度不躁、言语不急、法律讲解不断,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1年1月22日,姜小斌驾驶小轿车违规超车与王勇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金溪县交警大队认定,姜小斌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勇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勇被送往金溪县人民医院救治,先后共花费医疗费等共计98890元,姜小斌先行垫付20000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姜小斌父亲姜平以及舅舅郑小初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对姜小斌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存较大差异而未调解成功。

  2011年4月28日,王勇向金溪县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姜小斌赔偿王勇78890元(已减去姜小斌先行垫付的20000元),姜平、郑小初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姜小斌、姜平、郑小初均未履行,王勇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小初有存款33500元,执行法官立即对该存款予以扣划。由于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2013年3月8日,姜平被拘传至金溪县法院,执行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因双方分歧大,未能达成协议。这时,王勇的表叔突然闯来,在姜平后脑勺旁拍了两下。姜平遂借题发挥,称在法院被人打,要住院治疗,并要王勇赔偿医药费。3月12日,姜平丛恿家属20余人到法院“闹事”。

  面对姜平家属指着鼻子骂,执行法官依然自始至终笑脸相迎,没有丝毫烦躁情绪,态度不燥;执行法官丝毫没有受姜平家属情绪的困扰,心平气和地对姜平家属摆事实、讲道理,并帮姜平家属提出三种解决问题的方案,言语不急;从姜平被拘传至法院的那一刻起,执行法官对姜平及其家属的法律讲解从未停止过,释理明法、以案说法,不断做姜平及其家属思想工作,法律讲解不断。

    姜平家属被执行法官“三不”精神深深打动,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三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王勇赔偿款27000元,余款王勇同意放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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