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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承包荒地被占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3-13 09:53:50
本网讯(毛亚丙)
原告刘雷保花钱承包了一块荒地,后来竟被他人擅自种上了果树,原告要求发包方的村委对侵害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劝解,但无法调解解决,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迁走已种植的果树。
2008年3月5日原告刘雷保与富川县富阳镇一村委两个小组签订《承包荒岭合同》,合同约定:1、承包地:名叫打鼓岭;2、位置:富阳至石家三级公路,即富石公路旁交叉路口;3、范围:围墙内约十五亩;4、仓库南面围墙至南边小路约十五亩,留作刘雷保以后建设用地,本村村民不得开荒占用,租用后,每年承包金3000元人民币。承包期限三十年,即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37年6月30日止。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付清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承包金,共6000元人民币,2009年6月30日前交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租金,以后每年6月30日前交清下一年的租金,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后,原告刘雷保与发包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1年7月18日,原告刘雷保与发包方签订《承包荒岭补充协议》,对2008年3月5日双方签订的《承包荒岭合同》作了进一步的确认。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承包费。 2011年4月,原告刘雷保发现被告在其上述约定承包的10亩土地范围内种植果树,为此,原告刘雷保将情况报告给发包方村委的干部,发包方村委接报后立即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劝解,但无法调解解决,被告仍然在原告承包的荒岭范围内种植果树。据此,原告刘雷保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2008年3月5日原告刘雷保与富阳镇一村委两个小组签订的《承包荒岭合同》及其《承包荒岭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刘雷保与发包方均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陈高进、李伍妹夫妇及被告岑苑凤不经原告刘雷保及发包方同意,私自在《承包荒岭合同》中约定承包的10亩土地范围内开荒种植果树,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刘雷保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理由正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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