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英杰)
2013年3月12日,广西南宁市横县法院对一起在高速公路上爬车盗窃的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对范耀文、陈宣志、唐富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谢日武、陈晶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2年2月8日晚上,被告人谢日武、陈宣志分别驾驶面包车,被告人唐富驾驶小货车,搭载被告人范耀文、陈晶等十多人从广西防城港市出发,去到兴六高速公路横县服务区处,伺机盗窃大货车运输的冷冻货物。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陈荣、蓝胜(化名)驾驶运输冰冻牛肉的大货车从横县服务区驶出往广东方向行驶。被告人范耀文伙同他人趁该货车驶出服务区时车速缓慢之机爬上该货车车顶,在该货车行驶过程中用刀具割破盖在车顶的篷布,将车上的成箱冰冻牛肉扔到高速公路边。被告人谢日武、唐富、陈宣志分别驾驶面包车或小货车搭载陈晶等人尾随捡取范耀文等人扔在路边的冰冻牛肉。至凌晨2时许,陈荣、蓝胜驾车至南梧高速公路岑溪路段时,发现车厢有货物被丢在路边,随即靠边停车,被告人范耀文等人便趁机跳车逃跑。随后,被告人谢日武等人驾车接上范耀文等人,并一起将盗得的冰冻牛肉拉到南宁市玉洞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共同瓜分。陈荣、蓝胜将货物拉到广东交货时清点发现,被盗冰冻牛肉92箱重1840公斤。经横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冰冻牛肉价值人民币25760元。
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耀文、唐富、陈宣志、谢日武、陈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