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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山林承包金过低为由拦路索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13 09:00:35


     本网讯(廖世健 蒙日金)   2013年3月7日,广西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一起以本村山林承包金过低为由,采用拦路不让运输采伐木材车辆通行的手段要挟并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被告人覃贵河、谢永生、林国纪以敲咋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三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1999年,横县新福镇彭岭村委会大岭经联社将其集体所有的山地发包给黄某耀等人成立横县双龙林场,并种植桉树。2011年11月4日,被害人张某昌、陈某楚、陈某光向横县双龙林场购买部分桉树并依法进行采伐。被告人覃贵河、谢永生、林国纪伙同谢华、覃坚、谢佳(化名在逃)于2011年12月31日去到新福镇彭岭村委大岭村乌拔山山底的村路“大分水”(俗称)处,用大石头和摩托车堵在路中间,以其村发包的山林承包租金过低为由,阻止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并向三被害人索要现金。三被害人被迫答应给予人民币4万元,并当场付给2万元,后六人才允许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后被告人覃贵河、林国纪等人又去到横县新福镇南新旅馆向三被害人索得余下的人民币2万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覃贵河、谢永生、林国纪和谢某华、覃某坚、谢某佳均分。

    横县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村山林承包金过低为由,采用拦路不让运输采伐木材车辆通行的手段要挟被害人,并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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