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良慧 向治朝)
50岁的李中元在咖啡馆包厢内对女青年方某实施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日前,被告人李中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中元与被害人方清(化名)是在工作接触中认识的。腰包鼓起来的李中元看着别人包二奶、养情人其心理也开始痒痒起来。特别是李中元看到方清那性感的身材后其心底欲火就会莫名地升起。2012年12月28日晚,李中元以喝咖啡为由请方清上车,擅自开车来到田东县城郊区黑暗的地方。趁四周无人时,李中元不顾方清强烈反抗强行抚摸方某的胸部和下体,最后方清提出要报警时李中元才收手并向方清认错道歉。李中元邀请方清一起去咖啡馆喝咖啡作为赔礼道歉,希望方清原谅他。方清见李中元认错态度诚恳且她也觉得在咖啡馆里应该是安全的,于是同意跟随李中元来到县城内某家咖啡馆二楼包厢内喝咖啡。谁知道在包厢中,李中元又开始兽性大发不顾方清强烈反抗强行把方清压在包厢内沙发上用手抚摸其下体。李中元强行将方清的裤子脱下后欲作进一步行动时,刚好有服务员来敲门送茶水。听到敲门声后李中元马上松开方清。方清得以逃脱后立即跑到包厢外电话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中元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李中元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