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苏剑宇 王婷)
大到切割机、冰箱,小到大米、白酒,被告人暨家威与同伙多次进入发电厂一样不落的全部偷走。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暨家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底一天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暨家威伙同余世全、周明进、文加露(均另案处理)窜至铅山县祥龙水电有限公司周源电站的发电厂门前,用平板车盗走38根钢筋,并存放在李国华家中。同年10月2日晚上8时许,周泽武联系李汪明(已判刑)收购钢筋,暨家威、余世全、周明进、周泽芳(另案处理)、周泽武5人将盗窃的钢筋搬至李汪明的农用三轮车上(车载周泽武),运往李汪明的钢筋店,被告人暨家威驾驶面包车(车载余世全、周明进、周泽芳)紧随其后。途经周源电站时,被告人暨家威与余世全、周明进、周泽芳、周泽武等人下车盗窃电站旁边的100多根PVC管,由李汪明帮助运至金德管业店后门卖给王燕嬉。而后,暨家威、余世全、周明进、周泽芳4人窜入电站办公楼内,盗走2台切割机、1个手拉葫芦。约2小时后,被告人暨家威等5人再次驾车窜至电站办公楼厨房内,盗走1台美的冰箱、食用油、煤气灶、煤气瓶、大米、白酒等物。当晚,李汪明从暨家威等人手中以3,000元收购了钢筋、冰箱、切割机、手拉葫芦和食用油等赃物;其他赃物存放于王燕嬉店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总共6,8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家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电站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盗物品已经全部退回,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暨家威予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