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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结伙敲诈勒索两外地商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13 11:35:57


     本网讯(梁继雄)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韦忠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荣华和龙飞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并20000元。

    2012年10月22日,广西凭祥籍男子马永图与越南籍男子陈文俊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做柿子生意。当日20时许,被告人韦忠明、王荣华、龙飞三人就以之前做生意的经济损失为由对马永图、陈文俊进行殴打,并威胁马永图、陈文俊如不赔偿20000元人民币的损失,就开房间给他们“住”,并砍掉二人的手脚,二人因为害怕被迫由被告人韦忠明拉陈文俊上楼拿钱,被告人王荣华、龙飞在楼下守着马勇图。之后马永图、陈文俊二人在该县康乐旅社一楼把20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并要求写收条。三被告人拿到钱后就出具一张收款人为杨小宝、李金的收条给马永图、陈文俊。次日,经该县人民医院检查,陈文俊身体多处受软组织伤。案发后,被告人王荣华、龙飞于2012年1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退还二被害人人民币20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忠明、王荣华、龙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人民币2000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被告人王荣华、龙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忠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队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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