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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怀疑他人与妻子有染上门理论反被殴
发布时间:2013-03-13 14:28:03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怀疑他与自己的妻子有染,遂上门论理,结果被对方打成重伤,真是得不偿失。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间,被告人王祥因怀疑被害人陈荣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10年10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陈荣酒后持一根木棍来到被告人王祥家,要找被告人王祥论理,被告人王祥担心发生冲突而到后院躲避。被害人陈荣找不到被告人王祥,在旁人的劝阻下离开被告人王祥家,凌晨三时许,被害人陈荣又进入被告人王祥家寻找王祥,混乱中推倒被告人王祥的岳母老英,用板凳击打被告人王祥的妻子吴艳。此时,在后院躲藏的被告人王祥从后门冲进家里,在堂屋火坑边用砍柴刀朝被害人陈荣身上乱砍,将被害人陈荣砍致多处受伤。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陈荣的伤势为重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祥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陈荣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祥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属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行为,诉讼中被告人王祥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祥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祥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经查,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用刀砍伤被害人时存在防卫性质。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但被害人陈荣在本案的起因中,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存在较大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王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原因,与一般的故意伤害犯罪相比较,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其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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