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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冰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刑 增设破坏水利设施罪
作者:李光明   发布时间:2013-03-14 08:45:14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破坏水利设施的案件逐渐增多,非法采砂、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而行政执法手段有限、处罚成本过低,“这边罚完那边接着违法”,使行政执法陷入窘境,为此,安徽省水利厅厅长纪冰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增设破坏水利设施罪。

   “比贩毒更赚钱,比贩毒更安全,这是人们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形象概括。”纪冰说,长期以来,非法采砂屡打不绝,巨额利润驱动和行政治理手段有限是两个主要因素。在高利润和低违法成本的双向驱动下,一些非法采砂分子敢于以身试法,在堤防、护滩、桥梁等工程安全保护区内肆意采砂,造成堤防坍塌、决口、桥梁根基受损等严重后果,既破坏了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又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又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刑事处罚。实践中,司法部门拟以“非法采矿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进行处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本无法依据这些条款治罪。

    纪冰等代表认为,非法采砂按照非法采矿罪追诉,需要确定采砂的价值,须经过有权机构鉴定,可目前国内尚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能对水下的非法采砂价值进行鉴定;另外针对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量刑,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至于无法针对非法采砂案件提起公诉。因此,他们建议,对于违法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破坏水利设施的,诸如非法采砂或者组织他人非法采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增设“破坏水利设施罪”;对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擅自在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违法取水,污染地下水,情节严重的,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增设“非法取水罪”,依法予以打击。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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