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出狱男子盗窃成性重操旧业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3-03-14 08:45:08


     本网讯(毛亚丙)   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可一男子却不思悔改,两次被人民法院判刑入狱,出狱后重操旧业,其伙同他人入户行窃,后被人发现,在窜逃过程中被村民抓获归案。为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邓围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邓围玉伙同周伟携带剪刀从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东山一村民老何住房,由邓围玉在路边看风,周伟剪断大门锁后进入老何屋内行窃,将被害人老何儿子放在衣柜的存折本、结婚证、摩托车驾驶证盗走。期间,被告人邓围玉发现有人来,便叫周伟逃跑。同时,其也往老何屋后的山上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邓围玉被村民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围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围玉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围玉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围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