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旦平 宋斌)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判决被告人陈晚连犯有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陈晚连雇用刘纯华驾驶租来的牌号为粤BR0G56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从湖南窜至会昌县周田镇长田村路边,其后被告人陈晚连对刘纯华谎称下车买水进到长田村小卖部内。进到长田村小卖部,被告人陈晚连向被害人买了一个红包套后就将事先准备好的50元面值、10元面值的共4000元人民币向红包套里塞去,因为零钱太多塞不进红包套,于是被告人陈晚连就询问被害人有无整钱与其兑换,在被害人同意兑换并将100元面值共4000元人民币拿出放置柜台后,被告人陈晚连谎称要买3条烟,趁被害人拿烟时,被告人抢起桌面上的4000元钱就向外跑,后上了刘纯华所驾驶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已退清赃款并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陈晚连于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晚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晚连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晚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退清赃款4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