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明梭)
一男子在酒吧喝酒时与他人发生矛盾,遂纠集七男子将他人砍伤,为此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八男子一年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011年5月17日凌晨,罗庆云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滨江东路某酒吧喝酒时与毛钦发发生矛盾,被告人罗庆云遂纠集被告人罗庆煌、欧俊勤、欧俊华、欧俊庆、余双祥、罗庆益、欧俊冬,持水果刀窜到某酒吧将被害人毛钦发砍伤,致使毛钦发左肱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全身多处刀伤。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毛钦发的伤情程度为轻伤。2011年12月10日,被告人罗庆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罗庆云、欧俊勤、欧俊华、欧俊庆、余双祥、罗庆益、欧俊冬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庆煌、罗庆云、欧俊勤、欧俊华、欧俊庆、余双祥、罗庆益、欧俊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罗庆云、欧俊勤、欧俊华、欧俊庆、余双祥、罗庆益、欧俊冬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庆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庆煌、罗庆云、欧俊勤、欧俊华、欧俊庆、余双祥、罗庆益、欧俊冬归案后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考虑八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