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明梭)
三男子参与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此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三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12月31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李小辉、李小平、李小云伙同李小波、李小勇、蒋小玉、李斤、邓小明(均已判刑)等数十人在贺州市公安局押送赌徒的金杯面包车途径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某街时,不顾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阻拦,对贺州市公安局押送赌徒的金杯面包车进行拦截、打砸,致使第一辆金杯面包车严重损坏,车上的三名民警被打伤,车辆严重损坏,放在车上缴获的赌资、赌具等物品被抢走的严重后果。之后,被告人李小辉、李小又伙同李小波、李小勇、唐小来、李小波(均已判刑)等人追赶另一辆掉头的金杯面包车到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某路段,强行将车上抓获的赌徒放走,在李小波的指使下,导致数十人起哄并殴打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张某等人的严重后果。2011年3月11日、2011年9月2日,被告人李小平、李小云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辉、李小平、李小云参与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