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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毒品为朋友庆生 半路被抓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3-14 10:12:31
本网讯(赵子钦)
广西灵山县城两不到三十岁的无业男青年应朋友之邀欲提供毒品供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的朋友庆生,结果犯了犯运输毒品罪。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钦北区法院的判处被告人蒙明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刘霖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驳回了上述两被告的上诉。
2012年8月,被告人蒙明在钦北区小董镇海滨商务酒店与朋友“嗨吧”(即吸食“K粉”)时认识身份不明的“梁姐”。8月8日中午,梁姐叫蒙明带一些毒品“K粉”和“神仙水”来小董镇给朋友过生日吸食,蒙明答应。蒙明自己持有1包“K粉”和1瓶“神仙水”,但不够用,蒙明便叫朋友刘霖帮联系要“神仙水”,刘霖答应。8月8日晚,蒙明在灵山租赁了一辆轿车,携带一包“K粉”和一瓶“神仙水”上车后亲自驾车,同时还邀集刘霖和其他三人上车一起去小董镇“嗨吧”。当车开到灵山县陆屋镇时,刘霖就电话联系其朋友拿来了20瓶“神仙水”,之后,刘霖把这20瓶“神仙水”放在轿车上。当蒙明将车开到小董镇海滨商务酒店停车场时,车上五人被禁毒民警抓获并缴获毒品“K粉”1包491.6克和“神仙水”21瓶332.1克。经鉴定,被缴获毒品“K粉”和“神仙水”含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 一审钦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明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霖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蒙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除了一包“K粉”和一瓶“神仙水”为其携带外,刘霖所带的20瓶“神仙水”其不知情,不应负责任。毒品没有流失到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性,是未遂;上诉人犯的是非法持有而非运输毒品罪。请求二审法院对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刘霖在二审中辩称,其携带20瓶“神仙水”蒙明并不知情。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蒙明除携带毒品“K粉”和一瓶神仙水外,对于明知同案犯刘霖带20瓶“神仙水”并予以运输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其翻供无理。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两被告供述以及其同车的其他人员证言,证明蒙明是提供毒品给其他人消费才运送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辩护人辩称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蒙明知道刘霖携带“神仙水”毒品后,对刘霖携带的“神仙水”毒品共同运送,因此,蒙明对刘霖携带的“神仙水”毒品运送应负刑事责任。只要实施了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进行运送,就发生社会危害性,运输毒品犯罪即既遂。上诉人蒙明、原审被告人刘霖进行翻供,法院不予支持。原判量刑并无不当。因此,于日前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文中当事人用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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