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年轻女子王媒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其仍不知悔改,再次与他人合伙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日前,又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王媒和李琳因打麻将相识,两人在广西百色商议,由被告人王媒用“林倩”的名字,年龄冒称是1989年10月14日出生,李琳冒充被告人王媒的表姐,并准备了“林倩”的身份证和户籍资料。2011年10月底,王媒与李琳来到隆林县,在李琳的公公张公公带领下来到沙梨乡卢某家。经张公公、韦卜师、张卜某等三人介绍,与沙梨乡某村民林某相亲,双方谈好聘金事宜后,王媒于2011年11月10日持“林倩”的身份证和户籍资料与林某在隆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林某当天下午在沙梨乡卢某家中将30000元聘金给了李琳和王媒,另付给介绍人4000元的介绍费。2011年12月,王媒以回老家为由离开了隆林。2012年9月3日,王媒在广西田林县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媒退赔被害人林某1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王媒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