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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收受好处滥伐集体林木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14 10:34:09


     本网讯(谢明明)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三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三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退出的赃款一万二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12月初,陈明、张柏、唐金(三人另案处理)为达到购买才湾镇XX村集体山场林木的目的,给予时任该村生产队长的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及代表王祥、王又国好处费2万元,后双方签订购买合同,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等五人将2万元平分,每人分得4000元。

    2011年12月6日,时任才湾镇XX村的生产队长的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在未经全村群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集体山场的林木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明、张柏、唐金等,并在购买合同上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XX村负责办理,限令买方在月底全部砍完。同月8日至同月28日,陈明等叫人进入该山场砍伐林木。经林业部门认定,XX村山场未办理林木采伐证,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达269立方米。

    2012年2月29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主动到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后被刑事拘留。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王生主动供述了伙同他人收受2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庭审后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主动赔偿了本村的经济损失二万三千元,取得谅解,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又忠、王武、王生适用缓刑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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