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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用侄女身份证登记结婚 侄女为“离婚”诉民政局
作者:黄中州   发布时间:2013-03-14 09:11:20


    【案情】  

    黄小美因年龄不符合工厂招工条件,为了能进厂务工,其于2001年12月30日冒用其侄女钱艳的个人信息办理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与张大强于2003年4月1日在德保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查验了黄小美的身份证件,由二人自愿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并根据黄小美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医院出具的二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为黄小美和张大强颁发了(二00三)047X号结婚证。2010年黄小美、张大强以真实的个人信息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天等县民政局又领取了g452427-2010-0928XX结婚证。2006年9月11日钱艳本人与他人登记结婚,领取060445X号结婚证。后因感情破裂,钱艳于2011年7月19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在为原告办理离婚手续时上网发现钱艳已登记结婚两次的事实,导致钱艳无法办理离婚手续。此时,钱艳才记起黄小美在2003年冒用自己的身份与张大强登记结婚。后钱艳申请德保县民政局撤销(二00三)047X号结婚证,遭到民政局拒绝。为此钱艳向法院起诉德保县民政局,要求该民政局撤销该结婚证。黄小美和张大强为本案第三人。

    【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对第三人的身份未尽到认真审查核实的职责,就草率颁发结婚证给第三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撤销该结婚证。

    被告认为,被告在给第三人办理(二00三)047X号结婚证过程中,无论在办证程序还是形式及实质审查上,均无过错,没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情形。当时,申请结婚的第三人双方均携带真实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而黄小美身份证上的照片与真人相符,被告已尽到了严格的审查和必要的注意义务。被告不可能知晓黄小美冒用原告钱艳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到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之后持该身份证来办理结婚登记。现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被告虽然知道当时第三人据以办理结婚登记的身份证为虚假身份证,但仍不能直接撤销,因被告没有该项职权,只能由法院确认(二00三)047X号结婚证无效。因被告无过错。

    【评析】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认为:

    被告德保县民政局在为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查验了第三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并由二人自愿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表,按照法定程序为第三人颁发了结婚证。至于第三人黄小美假冒原告“钱艳”提供虚假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因被告对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被告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现公安机关已调查核实,第三人黄小美假冒原告“钱艳”提供虚假身份证办理(二00三)047X号结婚证的事实,第三人黄小美也以真实的信息办理了身份证,并使用新的身份证领取了新的结婚证。(二00三)047X号结婚证的存在对第三人已无意义,却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麻烦。因此一直认为应当判决被告德保县民政局2003年4月1日颁发的(二00三)047X号结婚证无效。(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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