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凤)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陆飞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10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陆飞伙同“阿光”,来到会昌县站塘圩信用社附近准备行骗。先由“阿光”故意把事先准备好的假币一扎(用颜色相近的冥币叠成,面上覆盖一张百元面值真钞)丢在路上,陆飞在“捡钱”时故意让从信用社出来的被害人刘兴看到,以愿与刘兴分钱为诱饵使其入局。“阿光”假装返回找钱,陆飞假装乘隙将捡到的钱放入挎包并要求被害人将身份证与存折一起放入挎包然后交给被害人保管。“阿光”则趁被害人不备将其身份证与存折盗走。后二人因被旁边群众觉察慌忙逃跑,陆飞被群众抓住,“阿光”则带着刘兴的存折和身份证逃匿。经查,被害人的存折内有存款9622.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飞伙同他人意图以虚构的事实骗取钱财,在发现被害人身上没有现金后,又临时起意将被害人的身份证及存折盗走,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认罪及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两次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本罪,故对其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