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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力偿债 抵押物将被依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3-15 13:39:47


     本网讯(谢允信 廖诗强)   2013年3月13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张先发十天内向原告广昌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如不履行,法院将对其借款时用作抵押的林权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将优先进行清偿信用社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29日,原告信用社向被告张先发发放3年期限、月息2分的贷款50万元。张先发以自有处分权的林权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林权他项权利证书》。借款期满后因张先发无力还款,信用社遂将张先发起诉至广昌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签订的《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信用社按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张先发拒不还款,导致原告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依照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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