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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偷车卖得赃款450元被判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3-03-15 13:09:09
本网讯(易晓霞)
2012年3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高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7月中旬一天18时许,被告人高星伙同高扬(已判刑)在广西浦北县小江街“66网吧”玩,因身上都没有钱,便商量一起去偷东西。二人窜出网吧时发现门口停有一辆红色女装踏板助力车,高星和高扬便合力打开助力车电门锁并用力摇脱车头锁,然后将车开到小江镇炮竹厂藏起来。第二天,被告人高星自己去将车卖给张黄镇的“阿二”(姓名不详),得款450元,其中高星分得赃款300元,高扬分得150元。经物价部门估价: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13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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