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亚丙)
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能忍让前途无量,小不忍则乱大谋。一男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出狱后不懂得反思,却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出手伤人。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忠林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忠林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一酒吧包厢因琐事与陈庭发生争执,后用拳头殴打陈庭的头部,致使被害人陈庭左侧颞部硬膜外/下血肿、左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但未伴有神经系统体征。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庭的伤情程度为轻伤。被告人何忠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何忠林通过其弟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庭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忠林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忠林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忠林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忠林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陈庭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忠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