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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手伤人领刑罚 哥们义气害死人
发布时间:2013-03-15 13:43:07
本网讯(毛亚丙)
四男子以所谓的哥们义气为朋友旧时结下的恩怨结伙打砸商店,结果触刑受处罚,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一人有期徒刑五个月。
2011年8月18日上午,何友维以2005年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初中读书时被毛良任殴打过为由,要求毛良任赔偿医药费未果。同年8月22日,何友维(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几个朋友何德军、何文甲、何嘉乙、唐于华及何文辉、何语辉、何光星、何瞭威(均另案处理)等人持自制的红缨枪闯入朝东镇市场毛良任家经营的百货店,打砸店内的物品,将店内的娱乐抛球机一台及吊顶板、日光灯等物砸烂,损失折合人民币9 156元。被告人何德军、何嘉乙、唐于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文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何文甲作案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通过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915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德军、何文甲、唐于华、何嘉乙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文甲参与作案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通过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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