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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拒返还 司法拘留治“老赖”
发布时间:2013-03-18 08:50:36
本网讯(卢小平)
“要钱没有!一分钱也没有!远东水泥厂赔给我儿子的820000元,都已经被我还债了,随便你们把我怎么的……”2013年3月15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刘群(化名),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2012年5月,武宁县鲁溪镇小源村张小芳(化名)与该县罗溪乡坪源村刘群、罗艳(化名)之子刘利(化名)结为夫妇,刘利在该县远东水泥厂(化名)工作中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张小芳及刘群夫妇将远东水泥厂告上法院,经审理,判决远东水泥厂付给张小芳、刘群等各项赔偿共计820000元,此后,刘群、罗艳夫妇将此款占为已有,拒绝支付其儿媳张小芳相应赔偿款,张小芳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将刘群、罗艳夫妇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刘群、罗艳给付张小芳因刘利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247946元。判决生效后,刘群、罗艳夫妇拒绝履行义务,张小芳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刘群仍多次抗拒履行义务,且态度恶劣。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武宁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做出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日的决定。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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