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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签单后拒付款 法院强制执行并处罚
发布时间:2013-03-18 09:12:21
本网讯(宁可行 钟绍华)
2013年3月15日下午,江西南城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对被执行人胡振吃“霸王餐”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个体户胡振于2011年8月12日至2011年10月26日期间,多次到刘艾经营的酒楼用餐,用餐后签单。经双方结算,胡振共欠下餐费19000元。后胡振陆续给付了14500元,尚欠4500元,经刘艾多次催款未果。2012年10月16日,刘艾将胡振诉至法院。 2012年10月30日,经南城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振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刘艾餐费4500元。后被告胡振未按期履行。 2013年1月18日,原告刘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胡振到法院协商解决此事,胡振均不予理睬。3月1日,法院依法对胡振经营店铺的营业账号进行了司法冻结,并于当天作出对胡振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 2013年3月15日上午,被执行人胡振主动到法院交纳标的款4500元及罚款1000元,并主动承认了其拖欠餐费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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