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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有:看守所条例23年未修 内容悖于刑诉法
作者:王斗斗 发布时间:2013-03-18 14:31:51
“看守所的执法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辽宁省沈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许文有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看守所法,形成完整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许文有说,现行的看守所条例1990年颁布实施后,其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也都进行过修订,但是看守所条例23年未进行修改,条例内容严重滞后,部分条款与刑事诉讼法相悖。看守所执法管理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条例的法律位阶相对较低,法律地位和效力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 许文有举例说,看守所条例中没有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具体由哪个部门执行,通常交由地方派出所执行监督。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看守所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但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许文有称,看守所和监狱分别是刑事羁押、刑罚执行场所。监狱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2012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与新刑诉法同步施行,确保了监狱刑罚执行工作顺利发展。 同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也明确规定,“完善看守所管理的法律规定”。因此,“为了有效解决看守法条例与新刑诉法矛盾之处,全面规范看守羁押活动,看守所立法工作迫在眉睫。”他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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