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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市中院对超限举证当事人进行训诫
作者:申东 王俊英 尤兆林 发布时间:2013-03-18 14:48:04
日前,广西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刘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给被告刘某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同时,向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确定了其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今天,记者从石嘴山市中院了解到,被告刘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
日前,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刘某当庭要求提供证据,合议庭责令其说明逾期举证的理由,刘某称该证据才找到。合议庭认为其理由不成立,但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刘某进行了训诫。这是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首次对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当事人进行训诫。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不愿意提前向法院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逾期提供证据或当庭才提交,搞突然袭击,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影响司法公正。修改后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规定了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为贯彻落实举证时限制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将加大惩戒力度,必要时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将进行罚款,促使当事人严格遵守举证时限制度,切实保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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