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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约定盗窃指标 未完成任务者“检讨”
发布时间:2013-03-18 11:13:51
本网讯(陈先锋 张政)
两个人有时共同作案,有时单独作案,每次两个人作案后,都要一起“对帐”。并约定,单独“办事”,要以月为单位,每人每月要完成5件货物任务,未完成任务者要写出检讨。2013年3月1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金德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孔令如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刘金德多次因盗窃、抢夺被处以刑罚。孔令如亦多次因盗窃、抢劫被处以刑罚。两人出狱后,于2011年10月的一次偶然相遇而臭味相投,于是两人一起又干起了偷盗的勾当。每次两人合伙或者单独作案后,都要一起“对帐”。刘金德经常责怪孔令如每次盗窃的货物数额太少,孔令如不服,于是两人约定,如果两人共同“办事”,算一人一半。单独“办事”,则以月为单位,每人每月要完成5件货物任务,每件货物的价值至少一百元以上,未完成任务者要写出检讨。 2011年11月份,两人合伙或者单独作案5起,共盗窃摩托车、电瓶、电动机、电动车价值3606元,孔令如未能完成约定任务,孔令如向刘金德进行了“检讨”。2011年12月份,自感可能又完不成任务的孔令如不仅偷盗摩托车、电动车,而且将他人家里的腊肉、香肠、酒、茶叶一并偷走,两人共同或者单独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万元。这一个月,两人均完成了预定“任务”,但是两人也把各自再次送入了监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德、孔令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作案十二次,窃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606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金德、孔令如在刑事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且二被告人多次进行盗窃,应适当增加刑罚量。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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